美国国会通过里程碑式的CFIUS改革法案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2日
       作为《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的一部分,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相继于2018年7月26日和8月1日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法案”)。FIRRMA法案旨在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在决定外国投资人投资美国业务[1]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风险方面的权限。预计美国总统特朗普将会尽快签署该法案。


  FIRRMA法案于2017年11月正式提出,其代表着自2007年通过《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后对CFIUS程序做出的最重大修改。FIRRMA法案背后的主要动机之一是主管美国国家安全的部门和人员认为目前的CFIUS机制不足以处理外国投资(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的新威胁。[2]除其他方面的扩权外,FIRMMA法案扩大了潜在须经CFIUS审查的交易范围,规定须就若干涉及外国政府关联投资人的交易进行强制申报,并授权CFIUS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即可要求暂停交易。


CFIUS审批程序的概述

  1975年,时任美国总统的杰拉尔德·福特 (Gerald Ford) 设立了CFIUS以监察外商对美国进行的直接投资。1988年,当时的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在通过《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美国法典》第50章第2170条)(Exon-FlorioAmendment, 50 U.S.C. §2170)后,赋予CFIUS审查外国投资人投资美国交易的授权,该修正案修订了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DefenseProduction Act) 第721章,并授权美国总统可在“交易威胁会妨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时,禁止外国投资人投资美国的交易(《美国法典》第50章第4565(b)(2)(B)(i)(I)条)。


  CFIUS有权审查任何“涵盖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s”),在FIRRMA法案推出前,“涵盖交易”指“任何外国人士[  ]进行或与之进行的、可导致外国人士控制美国业务的…任何交易”(《美国联邦法规》第31章第800.207条)。从历史经验看,CFIUS的审查程序一般是在自愿申报的情况下进行,并且除非经CFIUS特别指示,否则涵盖交易的各方无须强制性地就有关交易向CFIUS申报[3]。CFIUS可对涵盖交易的各方实施缓解措施,或如果CFIUS确定有关外国投资威胁妨害美国的国家安全,可建议美国总统完全禁止某项交易。



FIRRMA法案引进的重大改革

  FIRRMA法案对CFIUS的审查授权和程序做出以下重大变更:


  1. 扩大CFIUS关于对美国的“关键技术公司”或“关键基础设施公司”进行任何非被动外国投资的管辖权。在FIRRMA法案推出之前,CFIUS的管辖权仅限于可导致涉及“外国控制”美国业务的交易。FIRRMA法案扩大了CFIUS对涉及“关键技术公司”或“关键基础设施公司”的交易的管辖权,但交易涉及纯粹的“被动投资 (passive investment)”则除外。

     “被动投资”一词被狭义诠释 - 外国投资人可能因此不能享有:

    o     获取美国业务的任何非公开技术信息的权利(即“提供不在公开领域内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设计﹑地点﹑或营运方面的知识﹑专有技术﹑或理解”的信息或“是不在公开领域内﹑且为设计﹑装配﹑开发﹑测试﹑生 产﹑或制造关键技术所必要的,包括过程﹑技术或方法”的信息),但关于该美国业务业绩的财务信息除外;

    o     董事会或董事会观察员权利;

    o    参与美国业务的重大决策的权利;或